中国企业赴欧洲参展,主要存在五大典型侵权行为。
一是被陷阱取证。竞争对手或其律师伪装成客商身份,先询价,再下订单,诱使展商不经意间提供“侵权”证据。竞争对手会利用中外企业经营理念、营业习惯的区别,进行取证。常见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取证、现场询价取证等。
二是在展览举办国之外的地域发布他人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以德国为例,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纸质、网站、电视等,只要存在向德国销售他人已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的情形,或者主观上有在德国使用的意图,即使不将相关展品、宣传册、宣传画带到展会上,也属侵权。只要网站能够在德国打开,那么该网站上所作的宣传和广告都会受到德国法律的管辖。广告第一次侵权危险,是指存在明确的事实,能够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目前虽然没有侵权,但已有可能导致侵权发生的行为。如果存在第一次侵权危险,权利人就具有预防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三是颜色商标侵权。颜色商标侵权是指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具体问题,侵权发生在商标的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上。中企赴海外参展,往往忽略“颜色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判定侵权的依据包括通过市场随机调查,确定消费者认知度的高低;评价画面中侵权颜色是否特别显著以及颜色运用手法是否相类似等。
四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合法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这种使用是必须的,是为了表示产品的用途而不是产品的来源。比如,使用汽车来为轮毂做广告。其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是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这种产品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断依据是产品的整体造型中最突出的外部形象是不是个性化的,在该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中是不是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如果不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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