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被执行人裁定依据 修复被执行人裁定依据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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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
恢复执行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467条、第520条,《**执行规定》第9条第2款,《终本规定》第9条,《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第16条,《执行立案结案意见》第6条。
恢复执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达成和解协议等的执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而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被终结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
2、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又有第三人依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判决予以支持,法院裁定撤销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之后经过再审,撤销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判决被改判,这样就需要恢复原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又发现了已死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或义务承担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又发现了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5、其他可以恢复执行的情形。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执行结案后,确因**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执行结案后,确因**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执行裁定书撤销,变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何法律限定
解除或撤销查封、扣押是指执行法院基于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除去或授权除去查封、扣押的标示,将查封物、扣押物发还债务人,并记入执行笔录,查封、扣押一经撤销,其效力即归于消灭,但不因执行债权消灭或执行机关丧失标的物的占有等而当然消灭,使被执行人恢复对其财产行使权利。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
案件适用恢复执行的情况?
1)案件属于恢复执行的法定范围
a. 和解案件
b. 中止执行案件
c. 终结执行案件
d.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e. 终结执行,发放债权凭证;
f.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根据各地区法院具体情况)
2)案件具有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一)和解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a.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长的执行期限已经届满;
b.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如裁定驳回等);
c.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继承人已经确定;
d.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已经明确;
e.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该破产案件已经审结;
f.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g.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该案件已审理完毕,争议标的物的权属已经确定;
h.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异议已经处理完毕,仲裁裁决最终未予撤销;
i.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后经审查该请求不成立;
j.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审理结果与原审一致。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
a.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已经消失,现已有财产可供执行;
b.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虽未消失,但申请执行人能够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点金人转载
能否恢复原判决执行?
虽然延迟但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了
不能再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了
失信被执行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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