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修复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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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提高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改善征信服务的质量。2、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弯贺制,确保征信机构的手念合规运营。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澳门pg电子游戏官网消息,《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想要恢复需要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相关证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发起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条例来决定是否恢复。
信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失信的行为。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我国对失信人有了失信人被执行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申请恢复信用的。
失信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传本人身份证等身份验证信息,并填写信用修复信息申请表,即可发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原始数据提供单位对信用申诉人的申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证明失信人已改正失信行为并承若不再犯此类失信行为,根据ice8000国际信用标准体系信用修复的标准,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人员在还清逾期的欠款后,逾期记录会在5年后删除,这样用户在5年后就可以恢复信用。但是,没有还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记录会一直保留,这时候用户的信用就无法恢复。
失信人员,俗称“老赖”,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人员在还清逾期的欠款后,逾期记录会在5年后删除,这样用户在5年后就可以恢复信用。但是,没有还清逾期的欠款,逾期记录会一直保留,这时候用户的信用就无法恢复。因此,逾期记录并不会自动删除,自动删除的前提条件是用户已经还清了逾期的欠款。另外,在逾期的欠款还清的这段时间内,用户可以通过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来缓慢修复信用。
据了解,现有法律、法规对失信人员有以下限制:1、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其他惩戒措施,如拘传、拘留、罚款等。
一旦成为失信人员,将在工作、生活、出行、住宿、融资、开办公司等方面,特别是入党、入伍、招录(聘)公务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担任党***表、人大***表等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所以,建议失信人员最好还清债务。
据发改委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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